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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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6月24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根据我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6]30号),为加强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是保障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开展必要活动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等所需专项资金,是单位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群机关,以及经批准由国家财政拨款的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离退休经费。
第四条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二)加强经费管理,努力节约支出;
(三)认真编报经费决算,开展经费使用分析;
(四)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五)对附属单位的离退休经费实施监督。
第六条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在单位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是行政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情况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经费收支计划。
第八条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的主要内容包括: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九条 根据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的性质和特点,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安排离退休人员经费预算;根据国家财力可能,结合离退休人员开展必要活动和管理机构正常运转的需要,合理安排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管理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离退休经费预算,经主管预算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编报的要求:
(一)行政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离退休经费预算;
(二)行政单位应按照“零基预算法”编制离退休经费预算;
(三)行政单位编报的离退休经费预算,必须符合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并附预算编制说明书。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经批准后,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预算执行中除因国家政策调整,机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确需进行必要调整以外,一般不办理追加(减)预算。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经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离退休经费预算,确保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四)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努力节约支出。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决算,是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综合性文件。行政单位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规定编报经费决算,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经费分析指标。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离退休经费的监督与检查制度,主动配合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进行审计与检查。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预算执行情况;
(二)经费开支及使用管理情况;
(三)财务法规及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定。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技装字〔2003〕115号
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八日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定,规定了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简称: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
2.安全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提高陆上油气开采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陆上油气开采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陆上油气开采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及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
3.定义
3.1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是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各工艺单元的总称,包括勘探、钻井、井下作业和采油、采气及油气集输等。
3.2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是根据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方案”的内容,通过定性、定量分析,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对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给予指导。
3.3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验收评价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验收评价是在油气开采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安全生产设施验收前,通过对陆上油气开采建设项目设施、设备、装置的安全状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查找该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4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在陆上油气开采生产运行过程中,通过对其设施、设备、装置的安全状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定性、定量地分析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对其安全管理状况给予客观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对运行管理和出现非常事件应采取的措施给予指导。
4.安全评价内容
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内容一般包括:进行油气开采重大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评价;核实检查油气开采安全设备、设施的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油气开采安全管理体系能否确保油气开采安全生产作出评价;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5.安全评价程序
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等。
5.1前期准备
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与评价对象相关的油气开采数据资料。
收集现场资料,进行现场调查。
陆上油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A。
陆上油气开采业安全验收评价和陆上油气开采业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B。
5.2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根据油气开采工艺过程及当地自然环境特点和周边环境特点,识别和分析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
5.3划分评价单元
在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价的需要,将评价对象按油气生产工艺功能、生产设施设备相对空间位置、危险有害因素类别及事故范围划分评价单元,使评价单元相对独立,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
5.4定性、定量评价
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对可能导致油气开采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确定引起重大油气开采事故发生的致因因素、影响因素和事故严重程度,为制定安全对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5.5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1) 安全技术对策措施
2)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5.6安全评价结论
在对评价结果分析归纳和综合的基础上,做出安全评价结论。
1) 归纳、综合各部分评价结果
2) 油气开采安全总体评价结论
5.7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报告是油气开采安全评价过程与结果的总结,应将评价对象概况、安全评价过程、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获得的安全评价结果及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等写入安全评价报告。
5.7安全评价报告评审
被评价单位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送专家评审组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安全评价报告。
6.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6.1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1) 评价对象基本情况
2) 安全评价依据
3) 油气开发工艺过程及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4) 评价单元的划分与评价方法的选择
5) 定性定量评价
6)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7) 评价结论
6.2安全评价报告的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结论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7.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安全评价报告一般包括:
1) 封面(格式参见附录C)
2) 评价机构安全评价资格证书副本影印件
3) 著录项(格式参见附录D)
4) 目录
5) 编制说明
6) 前言
7) 正文
8) 附件
9) 附录
8.安全评价报告载体
安全评价报告一般采用纸质载体。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安全评价报告可辅助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附录A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
需要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
A.1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方案
1) 企业基本情况;
2) 设计依据;
3) 自然条件、建筑及场地布置;
4) 工程生产设施、辅助设施及工艺流程概述;
5) 生产过程危害因素分析;
6) 采用的主要安全防范措施及预期效果和评价;
7) 工程的总投资及劳动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
8)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A.2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方案中未包括的上述内容
地面工程建设方案中缺少或不详的上述内容
A.3安全评价所需的其它资料和数据
其它相关资料和数据
附录B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验收评价
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被评价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
B.1概况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人员配置、所在地区及交通运输情况等。
2)被评价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合法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证明、生产营业执照、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等。
B.2工程建设详细资料
B.2.1项目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初次建设资料及历次改扩建、设备更新资料)
1)建设项目设计依据
① 项目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② 项目设计依据的各标准规范
③ 项目设计依据的其它有关油气开采过程安全的基础资料
2)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及其资质证书
3)建设项目详细设计文件
4)计配站、原油集输管网、注水管网、天然气管网、供电系统、油田区域阀组(池)设计文件
5)联合站生产系统(包括原油稳定、轻烃回收、污水处理、注水系统等)和辅助系统设计文件
6)项目设计图纸
① 井位分布图
② 计配站、联合站、注水站、压气站等分布图
③ 原油集输管网、注水管网、天然气管网、供电系统、油田区域阀组(池)分布图
④ 单井供电线路图
⑤ 计配站、联合站、注水站、压气站等平面布置图
⑥ 各计配站油水井分布图
⑦ 原油稳定、轻烃回收、污水处理、注水系统等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置图
⑧ 单井、计配站、联合站、注水站、压气站等安全监测控制及报警系统布置图
⑨ 计配站、联合站、注水站、压气站等配电系统图
⑩ 辅助系统流程图
B.2.2主要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说明
1)项目实际生产能力、运输储存方式及生产工艺等说明
2)项目初建和历次改造前后生产及安全情况说明
3)主要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生产及安全情况说明
4)项目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危险有害物质的种类、组分、数量及其最终去向
5)生产过程危险因素分析(主要生产环节或者生产工艺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6)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最新的操作手册及工艺流程
7) 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的主要设备清单及设备操作规程
B.2.3项目所在地区自然条件及社会环境
1)气象条件、水文、地质资料
2)周边情况及其危险因素
3)其它特殊危险因素说明
B.3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1)安全技术资料
① 装置、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的防护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② 供电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③ 自动控制及安全报警系统资料
④ 安全监测设备资料
⑤ 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2)安全管理情况
① 安全管理、灾害监测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② 工业卫生、救援和医疗急救组织及人员配置
③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④ 特殊工种及其设计定员
⑤ 安全生产责任制
⑥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⑦ 安全操作规程
⑧ 内部安全检查表及历年安全检查纪录
⑨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⑩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情况
其它安全管理措施
B.4消防现状资料
1)消防组织、机构及装备
2)消防系统流程、消防设施布置
3)消防器材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
B.5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
B.6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1)加热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2)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3)特殊工种培训、考核记录及其上岗证
4)各类事故情况记录
5)职工健康监护数据
6)其它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B.7安全评价所需的其它资料和数据
1)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
2)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经验
3)所需的其它资料和数据
附录C
安全评价报告封面格式
C.1封面布局
封面第一、二行文字内容是建设单位(或油气开采企业)名称;
封面第三行文字内容是项目名称;
封面第四行文字内容是报告名称,为“安全评价报告”;
封面最下两行分别是评价机构名称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C.2封面样张
封面样张见图C.1
被评价单位(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名称
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图C.1 安全评价报告封面样张
附录D
著录项格式
D.1布局
“评价机构法人代表,课题组主要人员和审核人”等著录项一般分两张布置,第一张署明评价机构的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审核定稿人(应为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评价组长(应为评价负责人)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评价机构(以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为准)公章用章区;第二张则为评价人员(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为准并署明注册号)、各类技术专家(应为评价机构专家库内人员)以及其它有关人员名单,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要手写签名。
D.2 样张
著录项样张见图D.1和图D.2
被评价单位(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名称
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
审核定稿: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
课题组长:评价课题负责人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
(评价机构公章)
图D.1 著录项首页样张
评 价 人 员
评价组长: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评价组成员: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编制人: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审核人: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技 术 专 家
(列出各类技术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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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 〔2008〕 12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失业
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08年11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9号令)、《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72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金运作流程,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州、地,以下简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省、市、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征收、发放和核算,编报基金月、季、年度及预算会计报表。
第三条 对完成预算内征缴任务形成的基金缺口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给予补助,未完成预算内征缴任务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同级政府解决。
第四条 完善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市上年度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决算数,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省级调剂金,于每年3月31日前集中上缴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调剂金的调整比例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二章 基金管理和核算
第五条 省、市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分别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分别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
第六条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先进入县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进行归集,于每月末前上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后,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转入市级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底前向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下月用款计划,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汇总,经市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由市级财政专户及时拨入市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再划转到县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七条 县级滚存结余基金,预留1个月支付费用作为周转金外,其余滚存结余基金由财政专户拨入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通过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上缴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再划入市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
第八条 省与市、市与县之间的资金上缴、下拨通过“上解上级支出”、“下级上解收入”、“补助下级支出”、“上级补助收入”科目进行核算。省、市、县级发生的社会保险收支业务,通过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科目进行核算。
第三章 基金预算的编制
第九条 每年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上年度基金收支及实际工作情况,按规定的表册、格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基金年度预算。
第十条 全省基金年度预算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汇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全省基金年度预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正式下达预算批复。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预算批复制定年度征缴目标任务,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县级分解下达。
第十二条 基金收支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是: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基金支出,包括养老和失业保险待遇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基金收入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一)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1.缴费人数
按各地上年末实际缴费人数加上各地近3年平均增长率计算的人数确定。
2.年缴费工资基数
年人均缴费工资基数按各地上年度人均缴费工资基数加上各地近3年平均工资增长率计算的增长额确定。缴费基数的核定和调整应据实操作。
3.缴费比例和基金收缴率
缴费比例统一按规定的比例确定;基金收缴率按各地近3年平均收缴率确定。
4.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年人均缴费工资基数×缴费人数×缴费比例×基金收缴率(分单位和个人计算)。
(二)预缴收入、补缴收入、清理企业欠费收入按照工作实际进行预测确定。
(三)地方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按上年度实际发生数及预计增长数确定。
(四)下级上解收入,按照预计基金上解收入数确定。
(五)上级补助收入,按照预计基金补助收入数确定。
(六)利息收入,按照基金结余及利率等因素确定。
二、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一)当期失业保险费收入
1.实际缴费人数
按各地上年末实际缴费人数加上各地近3年平均增长率计算的人数确定。
2.年缴费工资基数
年人均缴费工资基数按各地上年度人均缴费工资基数加上各地近3年平均工资增长率计算的增长额确定。缴费基数的核定和调整应据实操作。
3.缴费比例和基金收缴率
缴费比例按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基金收缴率按各地近3年平均收缴率确定。
4.当期失业保险费收入
当期失业保险费收入=年人均缴费工资基数×缴费人数×缴费比例×基金收缴率(分单位和个人计算)。
(二)清理企业欠费收入,按照工作实际进行预测确定。
(三)地方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按上年度实际发生数及预计增长数确定。
(四)上级补助收入,按照预计基金补助收入数确定。
(五)下级上解收入,按照预计基金上解收入数确定。
(六)利息收入,按照基金结余及利率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基金支出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一)基本养老金支出
1.离退休人数
按审核认定的各地上年末离退休人数加上各地近3年平均增长率计算的离退休增长人数确定。
2.基本养老金支出和年人均养老金水平
年人均养老金水平按当地上年末人均养老金加上新增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加额和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增加金额确定。
基本养老金支出=年人均养老金水平×离退休人数
(二)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按上年度实际发生数及预计增长数确定。
(三)上解上级支出,按照预计基金上解支出数确定。
(四)补助下级支出,按照预计基金补助支出数确定。
(五)转移支出、其他支出,按上年度实际发生数及预计增长数确定。
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支出
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按上年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加上预计增加人数确定。
2.失业保险金支出
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乘以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领取月数确定。
(二)医疗补助金支出,按享受失业保险的人数乘以医疗补助金标准乘以领取月数加上预计住院补助金额确定。
(三)丧葬补助和抚恤金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支出,按上年度实际发生数及预计增长数确定。
(四)上解上级支出,按照预计基金上解支出数确定。
(五)补助下级支出,按照预计基金补助支出数确定。
(六)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按当年基金收入预算总额的20%内预计确定。
(七)其他费用支出
1.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支出按上年实际发生数加上预计增加数确定。
2.调剂再就业资金支出按当年基金收入预算总额的20%确定。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补助收入及省级财政补助收入不列入市级基金年度预算编制,由省级单列编制。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当期收支预算缺口,按省核定的各地基金总收入预算数与基金总支出预算数的差额确定。
第十七条 基金年度预算编制完成后,要对基金年度预算编制依据、编制方法、编制过程、编制结果和相关情况作详细说明。
第四章 基金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批复下达后,省和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据此编制当地基金收支计划。
一、收入预算的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经过省和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分解下达后,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下达的预算,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月征缴计划。
二、支出预算的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省和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预算控制企业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三、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预算执行过程中,省、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个季度要根据财务、统计报表的实际收支数,与预算进行比较,检查预算执行的进度情况。省和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10月份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对和检查,并对全年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分析和预测。
第十九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预算任务与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征缴任务有差异或特殊情况和遇重大政策确需调整预算时,由省和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10月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条 每月(季)终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月(季)财务会计报告,报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省、市级汇总时,将与下级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下级上解收入和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和上级补助收入分别进行抵销,按规定上缴的调剂金除外。
第二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填制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同时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县级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上交确有困难的,可按三年过渡期逐步上交,但未经市级批准不得动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不尽之处,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管理和核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