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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违纪公开审理:让正义的实现看的见/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07:06  浏览:84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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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违纪公开审理:让正义的实现看的见

杨涛


《中国商报》12月14日报道,今年8月,杭州市纪委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对涉嫌违纪党员实行公开审理"的新办法,从而更大限度地保障党员的权利、接受群众的监督。而在这之前的7月22日,杭州市下城区纪委已经成功举行了一次“党员违纪案件的公开审理。”“庭审"采取指认—申辩式审理方法,由审理组主持,检查员与涉嫌违纪人、委托申辩人当场陈述、当场举证、当场辩论,在“庭审”现场坐满了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街道、社区的工作人员。
笔者认为,这种对党员违纪案件实行公开审理的做法,是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从而能进一步促进违纪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值得提倡。
首先,公开审理有利于程序阳光透明,避免暗箱操作。以往的对党员违纪案件处理都是书面审理,外人包括却违纪党员本人对于处理过程并不清楚。有关人员的作出处理过程受不到应有的监督,就可能造成作出处理决定的人员徇私徇情,也让其他人对处理决定是否公正产生合理怀疑。而对党员违纪在作祟决定前能先进行公开审理,公布有关事实和理由,在公众的监督下,作出处理决定人的权力受到一定的制约,也必然能使处理决定更趋于公正。西谚言:“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用看的见的方式来实现”,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其次,公开审理能让受处理的人充分阐述自己意见,以主体身份参与到违纪案件的审理中,能最大程度地接受处理决定。自然正义的两个原则要求就包括“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争议双方的意见都能被听取”。因而,只有让受处理的人参与到作出处理的过程中来,让其充分阐述自己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才能充分听取和考虑到受处理人的意见,使处理决定更加合理,而受处理的人参与处理过程也能使自己到体验到自己不是处罚的客体,感受到人格上的尊重和程序上的公正,从而最大程度上减少对处理结果的内心抵触。
最后,这种公开审理还借鉴了法庭庭审的程序,检查员与主审员分开,也就是说调查违纪的人员与作出违纪处理决定的人分开,有利于作出处理决定的人地位更加中立,作出的决定更加公正。以往作出违纪决定的人员与进行调查违纪的人员并不分开,等于“运动员充当裁判员”,自己先行调查了的案件再作出处理难免先入为主,形成预断,难以再吸纳被处理人的意见,使得处理决定不能令人信服。而现在主审员与检查员分开,主审员中立,则可以兼听则明,作出更为公正的决定。
但是,对于这种一种创新的做法,笔者认为要使其更为公正,还必须做到在纪委内部实现调查权力与处理决定权力的真正分立,形成两个部门,进行制约与监督。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人不能参与到调查中来,而调查的人员也无权参与到处理决定中去,这两种权力的分立与制约,才能使这种公开审理产生实效。否则,外面看来热闹的审理而实际上检查员与主审员早就通好气,再好的形式也是一种“作秀”。此外,对于这种制度创新,有关部门要在不断探索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和深化,在时机成熟时提交党的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将其制订为党的正式规章制度,否则其命运可能又会如湖南衡阳的“廉政访谈”等创新做法一样,最终是无疾而终。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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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90)财办字第3号文,要求国有资产管理局做好撤销、合并公司中国有资产的清理、评估、划转和收缴工作。关于撤销、合并公司中国有资产的清理、评估和划转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我局(89)财法字第058号文通知和我局国资商字〔1990〕第10号补
充通知已作了明确规定。关于撤销、合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的具体办法,经财政部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的国有资产,除按规定计价划转给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使用者外,都必须按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收缴工作,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失与浪费。
二、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的下列资产均属收缴的范围:
(一)撤销公司的资产,经过清查核实,按规定手续变卖、拍卖,清理债权债务,扣除清理期间合理的费用支出后的净结余资金;
(二)并转公司的资产,经过清查核实,清理债权债务,所有余下的资产、资金和从接收单位收回的资金;
(三)全民所有制公司并入或转给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有偿转让收入;
(四)其它应该收缴的国有资产。
三、应收缴的国有资产,凡公司没有主管部门、由各级政府直接管理的,一律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上交财政,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同级财政部门行使其职责;公司有主管部门(或总公司)的,一律上缴主管部门(或总公司),集中管理,按规定使用。
四、应上交财政的资金,一律就地解缴国库,列“1990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158款“国营企业兼并产权转让收入”科目。
五、集中到主管部门(或总公司)的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投资,并要将使用计划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接受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集体所有制公司或者以集体所有制资金为主的联营公司,撤销和合并中有关国有资产的收缴办法,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1990年4月26日

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精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现就有关具体要求通
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力量认真检查,取缔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的企业、单位。
二、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多层次传销活动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审查,以《通告》第四条的规定作为查处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
三、自1994年8月11日《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申请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经营的企业,暂不予登记注册;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凡已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此类经营方式,确需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的,由原登记注册机关逐级上报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继续采用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多层次传销活动的情况,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备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属《通告》第四条规定的,须逐级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核准。
五、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在管理办法下发前,以《通告》精神作为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依据。



199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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